欽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欽環責改字〔2021〕52號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91450703788446533H
法定代表人:裴河業
地址:欽州火車東站旁
我局環境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0日對你公司位于欽州市欽州火車東站旁(水東街道大沙垌社區委員會西南方向約300米)的生產點進行了調查,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:
你公司打包銷售尾礦砂的項目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,擅自開工建設并已投入生產,且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,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對周圍的環境造成嚴重影響。
上述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第十九條第二款“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,不得組織實施;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,不得開工建設”和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,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;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”的規定。
以上事實,有欽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制作的現場檢查(勘查)筆錄、現場檢查照片等為證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第六十一條、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,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。
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。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,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或者欽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,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欽州市生態環境局
2021年4月21日